支出范围—总机构管理费提取的涉税政策分析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函[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这3个文件中分别对总机构管理费提取的管理和税前扣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我们结合这3个政策,对机构管理费提取的系列政策进行分析。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
1.允许在总机构管理费用中支出的项目
总机构管理费的使用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业务政策、税收规章制度,必须是总机构对其所属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发生的费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总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性奖金、补贴、津贴以及按工资总额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基金,有工会组织的,按规定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
(2)总机构的办公费、水电气费、会议费、差旅费、公共交通费、公杂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涉外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用房和办公用设备的租赁费。
(3)按国家规定实行职工退休金或职工养老金社会统筹或行业(系统)统筹,待业保险金社会统筹,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而提取上交的职工退休或养老统筹基金、待业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统筹费。不属于上述统筹或不实行统筹制度而实际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劳保福利费用。
(4)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咨询费。
(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允许列入费用的税金。
(6)拨付下级管理部门管理费。
(7)经批准机关同意按财务税收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
2.不允许在总机构管理费用中支出的项目
与总机构对其所属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无关的下列费用,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用中列支。
(1)资本性支出:如购置固定资产;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技术性开发支出;
(4)各项罚款、罚金、税收滞纳金;
(5)各种赞助和捐赠支出;
(6)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
(7)非工资性奖励、非规定或非批准列支的职工住房基金;
(8)属于总机构所属企业、单位应该负担的水、电、气、电讯电话、贷款利息、房租、卫生保卫等“不可分割”的费用。这些费用应该通过法人之间正常财务往来关系进行核算;
(9)与总机构对其所属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无关的各项支出;
(10)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11)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自身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应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属于所属企业应该负担的房租、水、电、气等“不可分割的费用”应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常财务关系进行核算,不能由提取(分摊)的管理费负担。
3.严格控制支出的特殊项目
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规定。
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