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开发区税收优惠汇总之一 ——地区和经营期
我国有很多城市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城市规划中划出了一定范围的经济开发区,为了吸引外资,经济开发区提供了许多优惠条件和优惠政策,国家也下发了相关的政策支持开发区的经济发展,那么外商投资经济开发区有哪些优惠政策呢,我们进行了一下汇总。
投资地区的选择不同,优惠也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国的开发区,除了可以享受普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外,我国的税法还对投资经济开发区的企业给予了特殊的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另外,国家为了支援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中西部地区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外资企业经营期长短对税收优惠的影响
为鼓励外资企业延长投资期限,加大投资金额,同时也为外资企业持续经营对我国技术引进构成的有利条件,尤其是鼓励外商进行生产性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1994]209号、国税发[1995]121号等文件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减免税优惠政策,文件中规定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