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对新出台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调整变化引起重视
2006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并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办法从项目确认书办理、退税范围、税务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笔者就纳税人需要注意的主要六点变化,解读此项政策如下:一、明确国税部门与发改委在退税管理中的职责
新办法明确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下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下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
二、明确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投资项目、企业及设备范围
文件吸收了2006年5月10日刚刚颁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第061号)的内容,对享受政策的投资项目范围、企业范围、设备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
三、明确项目确认书办理流程
发改委参与新办法的制定,完整列示了项目确认书办理的流程及要求,方便了纳税人。
一是对审批权限的明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二是对办理时间的明确。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限额以上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进行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三是对办理需要的资料的明确。对申请办理时需要的各项资料一一列示。
四、简化备案手续,明确办理时效
新办法较1999年颁布的老办法相比,做出了许多重要的修正。一是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方可办理退税。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二是对办理备案登记时间做出明确要求,并精简了申请资料。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应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须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主要申请资料由原来的10项,精简到现在的三项。三是对申报退税的时效性进行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30日内 ,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退税时效是本次办法新增项目,纳税人应重点关注。四是对退税审核、监管仍然沿用了1999年颁发的老办法的规定。
五、明确企业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主管退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或相关规定处罚。
六、明确了新办法效力
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批准的项目,凡未办理退税的,均应按新办法的规定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并按新办法的其他规定办理退税手续。过去的规定与新办法不一致的,按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