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解读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1月9日下发了《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该文件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规定不严密,出现了很多问题,所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明确了什么是升水与贴水
所称升水,是指按照规定的期货交易规则,所注册货物的等级、重量、类别、仓库位置等相比基准品、基准仓库为优的,交易所通过升贴水帐户支付给货物注册方的一定差价金额。
所称贴水,是指按照规定的期货交易规则,所注册货物的等级、重量、类别、仓库位置等相比基准品、基准仓库为劣的,交易所通过升贴水帐户向货物注册方收取的一定差价金额。
二、规范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规定了升贴水时注册人和注销人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在期货交易中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时发生升水的,在该仓单注销(即提取货物退出期货流通)时,注册人就升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销项,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反之,发生贴水的,则需要注册人在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或《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后,按照所注明的升贴水金额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冲减销项,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调减进项税额。在此处有两点提醒纳税人:
(1)、发生贴水时,一定是注册人向注销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由仓单注销人向仓单注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绝对不允许的。
(2)注册人一定要将升贴水单留存,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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