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管理——总机构管理费提取的涉税政策分析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函[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这3个文件中分别对总机构管理费提取的管理和税前扣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我们结合这3个政策,对机构管理费提取的系列政策进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2.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
4.总机构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
5.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
6.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7.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凡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必向税务机关报送已掌握的资料。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申请程序及申请时间:
1.申请程序:原则上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为减少层次,缩短审批时间,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
2.申请时间: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包括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详细资料。总机构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审批当年管理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