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青海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扶持更多的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青海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实行定额依次减免4种税收,即先规定一个免税额,在限额内先减免营业税,未达到限额的,再依次减免其他税种,这样既照顾到多数经营者的需求,也使税收操作办法更加完善,更方便执行。
问:哪些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答:凡青海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问:国家限制行业中,建筑业、娱乐业具体指的是哪些?
答:国家限制行业中,“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0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等。
问:收费优惠政策有哪些规定?
答: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收费。
问: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的收费项目是哪些?
答:具体是: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②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③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④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⑥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是否享受减免税?
答: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每户每年8000元),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减免税限额。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