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率最新政策调整解读
近期国家五部委联合出台《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文件,对出口商品退税率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经过调整部分商品退税率调高、部分商品退税率降低还有部分商品取消退税,经初步统计本次调整影响商品代码在千余个,对广大出口相关企业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是本次税率调整涉及面广,调整大;
二是需要企业对相应的出口合同进行备案,不按照规定备案出口合同将按照新退税率执行,本次调整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工作。
显然,这次外贸出口政策调整,旨在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转变增长方式,缓解持续增长的贸易顺差,减轻人民币升值压力。
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2、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
3、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
4、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5、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2、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二、税率调整的相关处理方法
1、税率调高的商品
根据文件规定如果不备案按照新的退税率执行,那么出口此类商品的企业就不用进行相应的出口合同备案,按照新的调高税率执行对企业来说还是有很大利润的,如果企业进行了合同备案,那么相应的退税率就会按照旧的低税率执行。
2、税率调低或被取消的商品
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3、签订煤炭出口长期合同
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煤炭出口长贸合同,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三、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影响
本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涉及面广,商品的种类比较多,多数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被调低或取消,降低了这些企业的盈利水平,对于上市公司来讲,可能对其业绩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导致一些企业的出口成本增加,同时对一些出口退税依赖程度比较高的企业来讲影响非常大。
但本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体现了国家对我国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心,对于一些技术含量比较低的矿产,稀有金属和矿物的出口加以限制。新政策将弱化资源类产业出口,引导有色金属行业调整,高耗能、高污染和低附加值金属产品的生存空间被挤压,对其实现“进口反替代”,尽快摆脱世界“产业初级加工厂”地位,引导产业升级更新换代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和核心竞争力。
另外,本次调整对于出口产业的结构优化贸易体制的调整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由于出口退税对汇率的影响,本次调整对于缓解人民币升值所带来的压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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