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解读为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
为什么要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新华社在近期播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系列文章中,对此作了解读。
最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要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土资源部、法制办要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
新华社的报道称,从国际经验看,不动产税收一般占地方财政收入的70%以上,而我国地方财政收入主要依靠与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仅这3项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就达到70%,不动产方面的税收所占比重很低。完善不动产税收政策、加大不动产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应当成为下一步完善地方财政收入结构的方向。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大不动产保有成本,研究开征物业税(不动产税)。国务院2004年10月作出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税收设置,在建设用地保有环节的税收目前只有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征收情况看,2003年~200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征收额分别为91.5亿元、106.2亿元、137.3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不到1%.主要问题就是税率过低,平均税负只有每平方米1.2元,并且征缴不到位,对多占少用、浪费土地现象缺乏经济制约。从实际操作看,物业税的出台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既可以起到提高建设用地保有成本的目的,又简便易行,便于操作。为此,《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并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
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可以有效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据初步测算,标准提高后,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将从2005年的137.3亿元提高到400亿元以上,不仅可以加大用地者的土地保有成本,促进集约、节约用地,还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促使城市政府立足于存量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缓解城市规模扩张冲动。
上一篇:关于坏账准备的税收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