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实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改革的征管如何应对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的通知,从7月1日起,在广东等七个省市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两个配套文件的精神。笔者认为,试点工作实施以后,会很快在全国推广,因此,如何应对今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切实加强税收征管,提出几点粗浅看法。
一、享受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扩大到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就业比例要求从35%降为25%,企业与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未来福利企业的数量将大幅度增多,必然会增加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检查难度。
二、按人数限额减免。文件规定:“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增值税的具体限额,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同时,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也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我市为例,2005年我市福利企业共有18户,实际安置残疾职工342人,占生产人员的53%;享受增值税退税1439万元,残疾职工人均返还增值税额4.208万元,年可增加增值税收入242万元。”退税按人头计算,并同残疾人员的工资进行挂钩,一方面规范了福利企业财务制度,消除了以前企业为达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对福利企业的公平竞争和提高残疾员工待遇非常有利。另一方面较好地解决了原先退税不合理的问题。 但是,年度减征限额控制、逐月减征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部分当年作废。因此,日常征管中加大“月核季查” 的审核量,甚至会产生福利企业优惠达不到完全普及。
三、企业所得税按残疾人员实付工资双倍扣除的计税新规定,这样有利于把对残疾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实到实处。为此,加强对上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
一是既要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又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二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严格审批、认真审核福利企业报送的认定资料。
三是分户建立享受政策的福利企业台账,记录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减免税等情况,实行台账管理。
四是优化纳税服务机制。针对不同企业,分门别类地进行财务会计、税收等知识的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五是加强日常管理,重点抓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等审批事项的调查核实、审批审核工作。对减免税事项,要结合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实地巡查,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发生了变化,如发生了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标准,是否取消减免税资格。
六是督促民政福利企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民政福利企业必须按政策规定为残疾人交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福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