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到1600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一、 计税工资标准提高到1600
文件中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各地可20%浮动”的规定停止执行
财税字[1996]43号和财税字[1999]258号都规定过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但新的文件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工效挂钩”办法仅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新的文件中规定: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这也就是说:对原“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全作制”等企业的“工效挂钩”一律作废。2006年7月1日起一律扣除月人均1600元。
四、相关的其他规定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各地已出台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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