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宣布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正式上调。该文件的政策要点包括:
1、自今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由人均每月800元调整至1600元;
2、各地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3、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
4、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5、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6、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
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关于工资薪金的扣除政策主要实行的是限额计税工资办法。从1999年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每月扣除限额标准为800元,在此基础上,省级人民政府可自行确定上浮20%,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此次调整之后,如果企业人均月工资超过1600元,按照33%的法定税率计算,则每月人均可减少税负264元,这对于一些大型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可谓是重大利好。
针对此次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变化,国家税务总局以答记者问的形式详细解释了政策调整的原因和依据。关于政策调整的原因,主要有五条,也就是原由政策存在的五个弊端:
一是企业的合理性工资支出得不到足额补偿。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企业职工工资近年增长较快,现行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太低,大多数内资企业的合理工资支出得不到合理扣除,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
二是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资企业的工资支出允许全额扣除,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政策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扩大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开展公平竞争。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比外资企业高近10个百分点,工资扣除政策差异是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内资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目前税前扣除的工资月人均超过了3000元,大大超过了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巨大反差让越来越多的企业想方设法争取工效挂钩政策,既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又给税收管理带来难题;
四是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扣除工资支出。一些企业为减少工资支出得不到全额扣除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采取了各种违规方式变通扣除;
五是造成了重复征收所得税。现行计税工资政策还使得不到扣除的工资支出既征企业所得税、又征个人所得税,造成了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有悖于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关于政策调整的依据,主要有四条:
一是可以基本解决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问题。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1533.75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基本可以解决大多数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二是与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相衔接。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已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将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也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两个所得税互相照应,政策兼顾;
三是国家财政能够承受。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将使企业增加税前扣除、国家税收收入减收。这次政策调整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执行,据测算将减少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120亿元,这个数额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不至于过大,可以承受;
四是有利于税收管理。此次政策调整的同时,严格要求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区域间企业所得税税负,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区域间人才合理流动。
根据业内专家分析:新政策的出台更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快了“两税合并”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