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考虑到投入产出等效益问题,对现有的机器设备进行更新,国家税收政策就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方面作了优惠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对“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销售行为,按照财税[2002]029号规定,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也有例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从两方面把握,一种是同时具备免税条件的免税固定资产,一种是不具备免税条件应税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税并减半征收。对纳税人销售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将固定资产拆解后再作销售的(这里所指的固定资产与上述固定资产相同,均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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