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期将执行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解读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吸引外商来华投资,同时保护中国投资者在国外的权益,我国目前已与106个国家(其中亚洲38个、欧洲34个、非洲20个、北美洲5个、南美洲6个、大洋洲3个)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半数以上已经生效;与81个国家(其中亚洲28个、欧洲35个、非洲8个、北美洲5个、南美洲2个、大洋洲3个)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受保护的投资财产种类;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对外国投资财产的征收、国有化措施及其补偿;投资及其收益的回收;投资争议的解决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外国公司和个人在华从事生产经营的税务处理;国内企业和个人到境外从事跨国生产经营的税务处理;国际海运和空运、国家间科学技术及文化教育交流等问题税务处理的规定等
一、近期发布执行的税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我国政府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于2003年9月18日在特首都西班牙港正式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4年8月24日和2005年4月22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针对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于2005年6月1日和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3年10月23日以国税函〔2003〕1124号文件印发。
二、协议文本生效将要执行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国税函[2006]833号明确: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已于2006年9月5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毛里求斯驻华大使钟律芳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该议定书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此外,在香港工作的内地居民,个人所得税征收具体办法将得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与香港税务局草拟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据香港方面日前透露,草拟工作将在今年内完成,最快在2007-2008财政年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