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剩余物生产加工产品增值税最新优惠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这项政策的出台,将对利用木材剩余物生产加工产品的企业起到鼓励作用,从而提高我国木材的使用效率,促进木材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据了解,“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树(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以及薪材。
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和水解酒精、炭棒,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通知强调,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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