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房屋的装修需求也不断的增加,由于最近装修质量引发的纠纷不断,主要的一些问题是有些施工单位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加上越来越昂贵的装修费用,清包工形式越来越受到大众的欢迎,尤其是工薪阶层的欢迎。所谓的清包工形式就是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消费者自行购买材料的装修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
由于清包工形式施工单位没有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只是提供设计和人工,如果按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计算营业额显然有失公平,同时,税法上对清包工这一形式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为了明确这些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
一、 税法上对清包工形式的定义
新的文件中规定: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二、 明确了清包工形式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新的文件中对清包工形式计税依据的规定删掉了工程原材料,显示了公平性的原则,事实上对施工单位进行一定的政策激励,受益最终将是光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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