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税务机关清缴社保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
2006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针对一些地区存在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成因复杂,欠费管理不规范、清缴欠费难的现象,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开展欠费清查,建立欠费人档案,合理界定欠费人类型,对欠费人实施动态管理,合理界定欠费类型,对欠费实施分类管理,建立重点欠费人管理制度,突出对重点欠费人的管理,要明确清理欠费职责,加强部门之间配合。
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力,是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不能劳动,由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1997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使我国养老、失业保险有了基本规定,将社会保险成为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力义务对等原则,也就是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即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2001年至2002年期间,部分省、市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确定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收。
从我们地税机关近几年来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看,征收工作发挥出地税系统征收力量大的优势,加大了社保费征收力度,规范了社保费征收管理,建立、完善了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实现了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财政管理、社保发放的管理格局,并且充分发挥了地税机关征收网络和技术优势,为社保费向税过渡打下基础。但是,由于地税只负责征收业务,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等核心工作仍归社保部门负责,现行征缴管理体制没有实质性变化。法律的局限性、客观经济环境、以往历史陈欠等综合因素,从根本上制约着地税机关的征缴力度,特别是控制和清理欠费工作难度变得更大。社保费地税征缴后,不仅要控制新欠的发生,还要逐步清理旧欠,工作量和难度相当大。虽然地税部门对欠费的单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却很难控制欠费势头。况且在目前形势下,对“死欠”和“旧欠”仍需要与社保、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妥善的解决办法。
2005年4月,为贯彻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座谈会要求,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66号)。通知曾提到:欠费是社保费征收管理中的一个难点,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大力压欠。要通过开展欠费清查工作,对历年欠费逐户核实,建立欠费人档案和清理欠费台账,加大监控力度,对欠费和欠费人合理进行分类,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对其中欠费数额较大的重点欠费人,作为各级重点监控对象,实施跟踪管理,定期追欠。同时,还强调要将清欠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在摸清欠费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清欠计划并抓好落实。
此次总局将欠费管理与清缴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来抓,可见其工作的重要性,这也标明了社保欠费的巨大隐患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地税机关承担着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赋予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社会保险费是我们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作为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内容,欠费及其管理、清缴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这样,为打好清缴社保欠费这场功坚战,我们一是要克服“代征”社保费的错误认识,树立税务机关就是社保费征缴主体的正确观念,不断强化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收主体地位,将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落到实处,努力提升税务机关形象;二是要发挥地税机关征收力度大、征税网点多、征管信息资源和征管经验丰富、征管信息化水平高,熟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工资水平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加强社保费征收管理,更好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