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三险一金”所得税政策

来源: 编辑: 2006/09/20 09:37:05 字体:

  “三险一金”,就是我们常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都是企业针对个人支付的费用,即涉及到企业的费用税前列支问题,也涉及到职工个人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今年以来由于由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调整和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的调整。“三险一金”的税收政策也成了关注的热点问题,它即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也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下面加以分别解读:

  一、个人所得税中的“三险一金”税前扣除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06]10号)文件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这里有一个问题,企业为个人缴纳的上述三险一金,由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缴纳,并没有直接发给个人,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怎样计算那?可以这样理解,因为上述支出都 是企业为个人支付的,虽不是个人的当前收入,但却是个人将来的收入,而且不但收入归个人,将来产生的利息也归个人。所以,也就是个人收入。但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何算那?

  举例说明:某电力局职工当月收入如下:工资收入  2300元,其中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100元,企业为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200元。假设不超过标准,则该个人收入额为:2300+200=2500元。按规定,个人和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再加上1600元的免征额,基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100-200-1600=600.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10%-25=35(元)

  对上述三险一金,如果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或比例缴付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尤其对其中的住房公积金,该文件规定了扣除的上限,堵住了一些企业利用这一政策不尽完善避税的漏洞。

  二、企业所得税中三险一金问题税前扣除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对内资企业工资支出税前扣除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文中并未提到关于三险一金问题,那就是说仍按原规定执行。那么原规定对三险一金问题是如何规定的那?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的,超过规定标准缴纳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作纳税调整。

  2、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四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如何确定比例呢?《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2005]5号)规定:  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至此,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关于对三险一金的税前扣除方面的政策就得到了统一。三险是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住房公积多是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平均工资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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