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再就业政策解读 再就业税收有关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职工,我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时间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让这部分人员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尽可能稳定就业。税收优惠方式实行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既坚持了扶持和鼓励的原则,也加大了扶持力度,使企业每招一个人都能享受到减免税收政策,同时方便操作,防止税收征管出现漏洞。
问: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以及各类加工型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以及各类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结转下年使用。
问: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利税。①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