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退税率的产品出口既不享受退税还要征税的解读
日前,泰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对某一户外贸公司进行出口退税核查时,发现该企业2005年以来出口电石(碳化钙)640905美元,取得购进电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33901.71元,企业未申报退税并将全部进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核查人员对企业出口的电石要求提取销项税额,在剔除应抵扣进项税额后要求补税30336.06元。企业很不理解,认为电石是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出口既不能享受退税优惠,进项税额也全部转出并未抵扣,为什么还要补税。
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财税[2004]116号文件中的公式计提销项税额,2006年7月1日以后出口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中规定的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电石(碳化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列举的商品,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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