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外企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应注意鼓励类项目的适用
某外商投资企业江苏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高档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不锈钢带、不锈钢内衬复合管、其他金属制品的生产加工及自产产品的销售,该企业投资购买了1450多万元的国产设备用于前期工程的建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抵免企业所得税580余万的申请,企业提供的外经部门确认的鼓励类条款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三类第十五条第3项“高档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第049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该条款表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申请抵免所得税的首要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从事鼓励类项目投资,所购国产设备应用于鼓励类项目建设。(注:国家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定期修订,目前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应是鼓励类投资项目,已无限制乙类目录)
而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中除了属于国家鼓励的“高档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之外,还有“不锈钢带、不锈钢内衬复合管、其他金属制品的生产加工”等项目并未被外经部门确认为鼓励类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人员在实地调查时也发现,该企业当时只生产不锈钢带并销售该产品,且申请抵免所得税的所购国产设备全部用于不锈钢带的生产,并非用于高档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等产品的生产,故其申请抵免所得税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未予办理抵免手续。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生产经营范围较广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时,应注意需按照税法的规定严格划分投资项目中鼓励类项目及非鼓励类项目内容,只有鼓励类项目投资下购买的国产设备才具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