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个税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注意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文件中除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外,其他规定都是把散见于不同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汇总整理,便于征纳双方理解和运用。纳税申报的其他事项,《办法》中没有明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以下为您详细解读在自行申报纳税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本次《办法》最大的进步是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而且也是重点管理对象,这样就使税务管理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本文也重点介绍这种情况的注意事项,其他情形比较简单,介绍的也比较粗略一些。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纳税地点:《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共四种情况)按顺序来确定,这次《办法》规定的比其他文件更加具体可行,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按照顺序确定的地点进行申报,而不可人为随意选择,这是强制性规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时间: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是: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申报方式: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共有四种方式可以选择: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也可以采取中介代理方式申报等。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一定都去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便、适合的方式进行申报。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包括内容:《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这里关键是要掌握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这里还有一个关键点是:一定要分项计算,因为每一项目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是不一样的。现实生活中,这样的现象比较普遍:某人在一个单位上班,但是单位不给交纳养老保险,需要自己交纳养老保险,这样在年底申报时记住要扣除自己交纳的养老保险等。例如: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80000元,单位没有交纳养老保险,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5000元,则该纳税人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5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180000元中剔除。
5、提供、填写的资料和信息:纳税申报表既可以从地方税务机关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的信息按照要求填写即可。
6、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了要象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或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7日内时间太集中也短暂,税务机关处理起来也很繁重。应该按照电话费交纳的办法,最好规定一个时间段,比如每月的5日至月底均可以申报交纳,既可以方便纳税人也可以缓解税务机关的集中工作量。
二、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按照《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申报时,纳税人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
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如果有扣缴义务人而没有扣缴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按税法规定须申报纳税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取得所得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遗憾的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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