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来源: 编辑: 2007/01/19 09:53:49 字体:

  案例:

  某县新华书店公司,为全民国有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现有职工35人,主要从事图书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税率。2006年实现图书销售收入1348万元,实现利润75.96万元,销项税175.24万元,进项税116.39万元,应缴增值税58.85万元,已入库。

  该企业一直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优惠形式几经变更,2005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第088号)文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5日下发的《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第153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这项优惠政是财税「2001」第088号文的延续,但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的增值税优惠形式,由先征后退改为直接免税,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时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优惠对象,只是县及县以下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二是业务性质,只能是在本地销售的而取得的收入。该企业符合上述规定,应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已入库的增值税58.85万元,应申请退库。

  另外,根据该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二、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现行规定中没有允许这一业务开具专用发票的特殊规定,因此,该企业不得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已领未用的专用发票。

  广大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相关政策法规栏目或通过12366电话咨询,以及国税部门每月举办的税收政策咨询解读日等渠道,及时了解税法知识,用足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后劲,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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