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创投公司获优惠:70%投资可抵应纳税所得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接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120号)等规定执行。
370号文件明确的目录涉及电子信息、现代交通、航空航天、先进制造、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境保护、地球空间与海洋、核应用技术、农业共11个领域。324号文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为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科技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是:
1.从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5.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杖氲淖芎陀φ急酒笠档蹦曜苁杖氲?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风险提示: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是股权投资,《通知》明确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企业不仅要了解最新出台的税收优惠内容,还应熟悉118号文件,该文件对企业股权投资所得、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等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企业也应认真研究。
具体如下:
1.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2.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数额较大,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4.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5.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资产置换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