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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月1日起停止千元以下3%劳务报酬预扣个税

2006-04-29 14:15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近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京地税个[1997]413号)文件,对个人取得应税劳务报酬所得一律按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此规定,特别提醒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北京纳税人,京地税个[1997]413号第六条,第一款:“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预扣率3%全额计税。”的规定,自今年5月起停止执行。如果在5月后获得1000元以下的“劳务报酬”,将接现行国家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800元以下“劳务报酬”的纳税人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人在5月前,取得“劳务报酬”所得900元,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900*3%=27(元)。

  某人在5月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900元,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900-800)*20%=20(元),获得“劳务报酬”所得800元以下,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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