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有建设部官员表示,我国早晚一定要开征物业税。在物业税争论平息了一段时间之后,建设部官员最新的发言,再次引发公众关注。
根据该官员的说法,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缴付一定税款,应缴纳的税额会随着房产市值变化。
国外的物业税,一般就指不动产税,是对土地、房屋所有或占有者征收的税。计税依据为不动产评估价值。在不征收不动产税的国家里,一般征收财产税,操作办法是将不动产与其他财产捆绑在一起计算,就纳税人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征一般财产税,计税依据是不动产评估价值。还有一种定期不动产增值税,主要针对占有房地产超过一定年限的产权者征收,通过对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对其增值额征收,一般分10年和5年两种。香港的物业税,根据个人投资物业的租金收入征收,业主自住的物业可以豁免该税。
建设部拟议的物业税,究竟指的是什么,现有信息并不清晰,谈论物业税似乎应该首先说清楚这些。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很多国家,不说清楚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猜测。
中国目前所有的房产实际上已经征收70年的土地使用费。也就是说,业主已经一次性将未来70年的物业税提前交了。以常理判断,开征土地使用费意义上的物业税并无合适理由。估计建设部对此也心知肚明,也就表示百姓住房税率可以为零,也可以为万分之一。实际上,该应税的就不能免,该免的就一文不能征才是硬道理。如果开征,前后政策如何衔接?其适用对象是哪些房产?具体定义究竟是什么?恐怕先得有个明确交代。
再说开征物业税的程序问题。根据专家研究,最新的房产税的规定来自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距今已有20年。该暂行条例对房产税的相关要素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该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屋,免纳房产税。但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房屋,应缴纳房产税。”由此可见,迄今为止,我国的个人住房并未开征过房产税。只有修改相关法规后开征此税才有法律依据。
这里又牵涉到部门立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打架问题。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立法进程,虽然填补了我国立法方面的许多空白,但是部门和垄断利益在法案起草阶段就被凝固在法案文本之中,导致改革深入推进后,相关法律法规打架而让法官律师和民事案件当事人无所适从的局面。如在开征新税种方面,部门利益又掺和其中,难免造成重复征税的可能。更让人担心的是,如果有人借这个说法忽悠公众赶紧去买房子,恐怕就给房地产商当托了。征税事大,不可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