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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人机动车车船税10月1日起开征

2007-08-28 11:49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北京市地税局公布,07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暂不实施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

  据北京晚报8月23日报导,备受关注的新车船使用税终於确定了征期。今天上午,北京市地税局公布,2007年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於已经缴纳了本年度交强险的用户,税务机关将继续委托部分金融机构代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北京市本该在年初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开始暂缓征收,并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今年8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了新车船税办法,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调整之後税额涨幅最大的是小型客车,由原来的每辆每年200元升至480元。非机动车则纳入免税范围。

  监於本市车船税实施办法刚刚出炉,大部分纳税人已办理了机动车交强险手续,地税部门今年暂不实施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对於2007年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税务机关将继续委托部分金融机构代征。相对於一些外省明年补缴的政策,北京市的车船使用税今年年内必须结清。

  新购置的私家车缴纳按照从买车月份到年底的计算税额,如某车主今年8月购小型私家车,他应该缴纳的税费是全年480元除以12个月,然後用平均每月40元乘以5个月,一共需要缴纳200元。

  据地方税务处介绍,明年全年内都是明年车船税征期,对个人而言,如果明年交强险到期,在征期之内都可以随交强险一起办理。具体到明年的征收办法会单独有档案。

  对於丢失的车辆,北京市地税局公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经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北京市将从2008年度采用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车船税。

  单位车辆纳税人应积极做好车船资讯登记工作。纳税人应采用变更後的车船税税源登记表於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并办理车船税税源的资讯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

  其中,对於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原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并办理车船税源资讯登记。对於单位车船,纳税人应於200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据介绍,07年10月1日之前不在征期范围内,因此纳税人不存在漏报的问题。但是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征期必须缴纳今年年度的车船税。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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