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目前已经正式实施,已延续近21年的原车船使用税停止征收。备受关注的小型客车年纳税额由280元调整为480元,新车船税将由保险公司同交强险一起代收。
小客年税额上调为480元
应税车船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排气量、自重、净吨位、马力等为计税标准。按照这一标准,轿车也就是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而且自重超过0.5吨的车辆,征收税额为每年480元,比以前暂收的280元高出200元。
由于我市此类车辆较多,而且增长迅速,其收税标准备受关注。虽然小型客车的车船税有所上调,但有关人士表示,由于此次税额上调幅度不大,不会给纳税人增加太多负担。
明确纳税人和纳税时间
车船税是对规定的车辆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并不是新税种。凡在区域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车辆、船舶均应当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机关车船不再免税
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船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
一是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属于车船税的免税范围。
二是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三是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四是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五是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六是在2010年底以前,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市(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缓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条例取消了原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车船的免税规定。
车船税同交强险一同收
我市的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车辆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船舶为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办法》规定机动车辆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并且同交强险一同代收。
按照规定,今年6月30日前已经购买交强险的车主,只需在下次续保交强险时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即可,不涉及滞纳金问题。如果目前还没办理交强险的车主,再去办理相关保险和纳税事宜时,保险公司将会收取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