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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
(1)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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