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龙岗区刘先生来电,我公司注册在深圳,承包了一项外地建筑工程,请问在注册地主管税局要办理什么手续?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纳税人离开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在发生外出经营活动以前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并向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外管证》由外出经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开具,税务局在开具前须审核纳税人是否账册健全,对账册健全并能提交以下资料的才予以开具《外管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固定业户可一年提供一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有关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中标通知书(限于招标工程);
4.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后需要续期的,按照开具《外管证》程序办理。
纳税人实际工程量超过《外管证》记载金额,在申请开具建安发票时如能够提供工程结算的有关合同的,在不超过全部工程款的10%以内的部分,不需补开《外管证》,不能提供结算合同或开票金额超过全部工程款10%的,应要求补开《外管证》。
此外,要特别注意:《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