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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规定

2008-11-28 17:30 河南国税 【 】【打印】【我要纠错

  咨询描述:请问新办饲料企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何规定?具体怎样办理? 谢谢!

  解答内容:您好,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311号 ] 规定:第四章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 第一条 饲料产品分为应征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第二条 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饲用鱼油、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 (除水分外)的饲料。(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料、豆粕、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宠物饲料不属于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 第三条 饲料生产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条件:1、属于本章第二条所列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2、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外,取得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饲料产品;未取得产品合格证明的照章征收增值税;3、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原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我们的电话0375-123661反映相关详细情况。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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