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福利企业按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所取得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属于财税[2008]151号文中的不征税收入?如何理解“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于上述收入,税务处理时应掌握,一是专项用途;二是国务院批准资金。实践中通常应该取得明确规定的不征税文件,否则均应并入企业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应的计入所得额的收入形成的资产、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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