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以汇总纳税。因此,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责任编辑:三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以汇总纳税。因此,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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