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卖房子,税务机关说我价格偏低,给我核定价格计的税,这有什么根据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提示: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责任编辑:三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