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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怎么办?

2009-3-10 10: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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