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原按财税[2006]100号文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经营高校学生公寓),2009年以后如何纳税,是否还有其他优惠政策?
答:《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文件规定优惠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新优惠政策尚未下发。国家未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6]100号对高校学生公寓免税优惠期限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目前我市尚未收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延长此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因此,对于高校学生公寓应自2009年1月1日起,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责任编辑:紫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