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理解这些新的政策,笔者有四点提醒。
日常工作中,纳税人应注意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允许抵扣的时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注意,不能将以前年度已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政策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注意不能将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变换花样进行抵扣。注意有无将购入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游艇、摩托车、高档家用电器等固定资产,变换开票产品名称,进行抵扣。有无不动产在建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基础设施等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分解为钢材、石灰、水泥等建筑用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政策规定:增值税转型后纳入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具体是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以及与之有关的费用不得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不得予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将其他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开具发票的用于本企业抵扣。注意有无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有无从小规模纳税人或免税项目纳税人处买入其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有无人为挂靠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用作抵扣。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纳税人要注意有无人为随意申报,有无将2009年1月1日前已确认的销售用红字普通发票冲回,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再重新确认收入。政策规定:为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至为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将前期实现的销售延迟到2009年1月1日以后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