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08年2月成立,投资规模6000万元,目前公司还未投产。近日,税务人员对我公司2008年所得税进行检查时,指出我公司在筹建期间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冲减了长期待摊费用,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我公司还处于筹建期,未正式投产运行。请问,税务人员的说法对吗?
答:税务人员的说法是有根据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并明确指出了利息收入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无论是在筹建期间,还是在生产经营期间,取得的收入均要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的处理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完的开办费,可根据上述两种方式处理。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扣除费用后申报纳税。
责任编辑:紫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