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啤酒厂举办以瓶盖上印有特殊字样即中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于每次在批发商购货时提供中奖瓶盖作为销售折扣,并与当次购买的啤酒开在同一张发票,按差额确认收入。税务稽查时,税务稽查人员提出此折扣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并要求啤酒厂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此项活动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如果涉及个人所得税,其代扣代缴的义务人是啤酒厂或是实际销售给个人的批发商或零售商?税务稽查提出找不到代扣代缴的义务人,而中奖事项是由啤酒厂发起的,所以就找啤酒厂,其税法依据是什么?
答:第一,此种情形涉及个人所得税,中奖人获奖具有较大偶然因素,与打折销售是不同的,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应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即应以批发商或零售商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鉴于批发商和零售商比较分散,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啤酒厂代为办理扣缴税款事宜,或者由啤酒厂提供中奖人、中奖数额等明细情况,由税务机关向批发商、零售商追缴税款。
责任编辑:紫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