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前成立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由地税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企业于2009年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标准认定的新办企业。新办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标准: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2008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即意味着投资者由原来承担无限责任转变为承担有限责任,实际上相当于注销原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尽管可以在工商部门取得设立登记,但只要非货币资产在新公司权益性投资中所占比例超过25%,仍视为老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如果非货币资产在新公司权益性投资中所占比例低于25%,则按新办企业处理,并按照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责任编辑:紫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