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辅导:面授网络预约试听实务会员纳税辅导涉税会计行业纳税税收优惠税务风险

财税资讯各地国际百家税谈税收统计综合辅导新手办税税票处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0-1-26 11:6 国税总局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行政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zoe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