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施行,建筑企业异地施工业务的纳税处理发生了变化。本文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A公司以建筑业为主,兼营商品销售,公司注册地在北京。A公司在贵州的C项目部,属于A公司派出的非法人、非委托法人(也无非法人营业执照)、非持续经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承包某建设项目;C项目部在北京某国税局办理了外管证,并注明“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C项目部经营期超过180天。C项目部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和设备销售两个合同,合同主体是A公司与业主。该项目的部分到场设备进项税额已在A公司所在地进行了抵扣。现C项目部所在地税务局提出:1.C项目部应在本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2.C项目部应在本地缴纳增值税;3.C项目部应在本地缴纳营业税;4.C项目部应在本地预缴所得税。那么,C项目部是否应在项目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在本地缴纳增值税、营业税,预缴所得税呢?文章分以下几个要素进行解析。
视情形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有以下5种情况: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对照上述规定可以得出:1.C项目部并未领取临时营业执照,因此不能办理临时税务登记。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如果C项目部未按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不能办理临时税务登记。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因此,C项目部经营期无论是否已超过180天,均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只办理报验登记。但是,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各地为了加强管理,对C项目部异地经营超过180天,往往会要求其在当地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4.C项目部不属于上述第四种、第五种情形,也不能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选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因此,如果纳税人外出经营未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或者按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应当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则不适用上述规定。A公司的C项目部是否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发生应税行为,按上述原则处理。
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选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该C项目部所发生的建筑业营业税应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机构性质决定所得税缴纳
《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的判断标准,判断其下属分支机构是否是二级分支机构。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为企业提供了在法人所得税制下对现实情况的一种应对方式。可以说,我国的法人所得税制目前还不能完全实施,对此种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又无法提供二级分支机构证明的,只能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C项目部属于A公司派出的未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其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判断条件,该项目部以总机构名义进行工程承包经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即不执行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于当地预缴的办法,而应独立在项目所在地按年度分季或月预缴所得税,于年终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