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我公司是上市公司,现外方股东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我公司股票,交易的手续费和印花税能否作为成本扣除来缴交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30号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是否可以理解为不能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因而,计算外方股东转让境内股权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您所说的手续费和印花税,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应仅为财产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