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投资的一家以农业产品为原料深加工的公司,进口了一批免税设备,现我公司不需要这批设备,如果转卖给国外企业,是否需要缴税;如果投资到国外企业,是否需要缴税?
【解答】
1、对于转卖或者投资到国外企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而,贵企业如将该项设备转卖到国外则应按上述规定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因而,贵企业将该设备投资于境外的企业,则按视同销售处理,也应按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该设备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规定,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而,贵企业应按上述规定补缴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该部分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