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07年某厂将价值2000万的资产(厂房、中央空调)出租给一家电子厂使用,2009年10月将所属厂房出售给一家投资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央空调属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纳税人销售厂房附属的中央空调,应按照转让不动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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