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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业务分拆鱼与熊掌兼得

来源: 编辑: 2009/02/04 11:38:21 字体:

  华东公司主营天然气销售和管道安装,兼营管道运输,注册资本5000万元,是华北某市重要的天然气销售商。该公司在进行管道辅设时,预计未来市场上用气量会很大,销售前景光明,于是辅设了大流量的辅气管道,然而在建成管道后,公司发现市场销售并不乐观,管道的实际使用率仅达到设计能力的一半左右,特别是辅气管道的折旧费用属于固定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直接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

  为提高管道的使用效率,华东公司指派市场开发部展开尽职调查,后发现其邻市有业务性质相同的华南公司正苦于没有天然气源而无法扩大市场。

  华东公司和华南公司经过沟通协商后一致认为,华南公司通过华东公司的管道输气是双赢的选择:华南公司解决了气源问题,可大规模地发展用户,开拓市场,增加营业收入,提高经营效益;华东公司则提高了输气管道的利用率,增加运输收入,减少固定费用,特别是因用气量的增加还能降低进气成本,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华东公司从华西公司购进天然气费用1.43元∕立方米,其中天然气成本1.13元∕立方米(含增值税),运费0.3元∕立方米,进气成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开具交通运输业发票。双方约定,华东公司销售给华南公司的天然气(含运费)只能加价0.1元∕立方米。假定华南公司每年从华西公司购气1000万立方米,华西公司、华东公司及其分公司、华南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管道运输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之和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此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董事会研究通过后,要求财务部近期拿出可行的操作方案。财务部经充分论证,提出如下三个备选方案:

  方案一:华东公司直接加价销售给华南公司或者原价销售,另外收取管道运输费用。

  方案二:华南公司直接从华西公司购进天然气,华东公司仅赚取管道运输费用。

  方案三:华东公司从华西公司购进天然气原价销售,另外成立分公司收取管道运输费用。

  在方案一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输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与此同时,符合条件的运输费用可按7%的抵扣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不管华东公司直接加价销售给华南公司,还是原价销售,另外收取管道运输费用,华东公司承担的税负和获取的收益都是相同的。

  华东公司应纳各种税费和税后收益如下:

  1.增值税:1000万×(1.53÷1.13×13%-1.13÷1.13×13%-0.3×7%)=25(万元);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10%=2.5(万元);

  3.税前收益:1000×(1.53÷1.13-1.13÷1.13-0.3×93%)-2.5=72.40(万元);

  4.企业所得税:72.4×25%=18.10(万元);

  5.税后收益:72.4-18.10=54.30(万元)。

  在方案二中,由于华东公司提供的是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的运输业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适用3%的税率。

  华东公司应纳各种税费和税后收益如下:

  1.营业税:1000万×0.10×3%=3(万元);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10%=0.3(万元);

  3.税前收益:1000万×0.1-3-0.3=96.7(万元);

  4.企业所得税:96.7×25%=24.18(万元);

  5.税后收益:96.7-24.18=72.52(万元)。

  在方案三中,华东公司分拆公司业务,公司总部负责天然气销售,成立分公司负责运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转移至境外除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因而华东公司可以将总部的管网资产划转给分公司,不属于应税行为,不产生销售收入,不增加企业流转税税负,不改变计税基础,其管网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又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华东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其分公司的经营损益可并入华东公司统一核算,也不会增加华东公司的所得税税负。

  华东公司按原进价销售,则华东公司及其分公司应纳各种税费和税后收益如下:

  1.增值税:1000万×(1.43÷1.13×13%-1.13÷1.13×13%-0.3×7%)=13.50(万元);

  2.营业税:1000万×0.10×3%=3(万元);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50×10%=1.65(万元);

  4.税前收益:1000×(1.43÷1.13-1.13÷1.13-0.3×93%)+1000×0.1-3-1.65=81.75(万元);

  5.企业所得税:81.75×25%=20.44(万元);

  6.税后收益:81.75-20.44=61.31(万元)。

  从应缴纳的税金看,方案二最少,方案三又较方案一少;从实现的税后收益看,方案二最多,方案三又较方案一多。

  三个方案之所以在应缴税金和税后收益上会出现差异,是由于流转税的计税基础不同造成的。

  能否以此认定方案二优于方案三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对外公布的各种排行榜上,收入指标往往占有非常大的权数,比如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国内会计师事务所100强等。许多排行榜之所以把收入作为非常重要的指标,是因为该指标与市场占有率有极强的相关性。企业市场占有率高,说明其盈利潜力大、未来成长性好,已在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比广告宣传有无声胜有声的功效。这种优势是方案二无法比拟的。

  华东公司出于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加企业收益的考虑,设立分公司剥离辅业突出主业,没有减少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没有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没有违背税收立法意图,完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属于政府大力倡导的行为,税务机关应认可并给予支持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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