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房地产进行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房地产进行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缴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而未满五年的,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当个人转让其自用住房时,应考虑以上因素,实现个人的纳税筹划。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增值税以有关转让房地产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个人纳税人欲通过居住的时间期限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时,也应以签订有关转让合同的签订日期作为其居住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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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土地增值税,就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增值再按比例交纳的税收。纳税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个人和单位。征税范围包括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不包括通过继承和赠予等无偿方式转让的房地产,课税对象有偿转让的土地增值额。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项目金额的50%,税率为30%;值额超过项目金额的50%未超过100%,税率为40%;值额超过项目金额的100%未超过200%,税率为50%;值额超过项目金额的200%以上,税率为60%。
2006年12月1日《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转让房地产无法确定土地增值额的实施总价作为税基的,各省税率不同但基本按现价或评估价的1%~2%.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