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年终双薪计入年终奖计征个税可节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停止2002年的“双薪制”计税方法,年底双薪收入将不再分别计税,即,单位在年底给员工发“双薪”的时候,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将与当月工资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工薪阶层部分员工的最后一个月的纳税额将增加,收入缩水。
针对年底双薪制政策的变更,在税收筹划方面,可以考虑将年终双薪计入年终奖计征个人所得税,某种程度上,可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案例】
某人月工资5000元(不考虑代扣社保费等),年底双薪也是5000元,年终奖15000元,则有:
1、原政策下(已不适用)
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2000)×15%-125]+[5000×15%-125]+[15000×10%-25]=2425(元)
2、新政策(并入当月工资)
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5000-2000)×20%-375]+[15000×10%-25]=2700(元)
3、新政策(并入年终奖)
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2000)×15%-125]+[(15000+5000)×10%-25]=2300(元)
从上例看,将年终双薪并入年终奖比并入当月工资可少缴个税400元(2700-2300)。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将“第13个月工资”当作年终奖发放,则要把具体的金额除以12个月,这样的话,可以大大减少缴税额度。此种情况也有例外,如果(年终奖/12)和[(年终奖+双薪)/12]两者不处于同一税率档的,可能筹划失败。
“年底双薪”与“年终奖”在计税方式上有明显区别。后者可以将奖金平摊到全年各月后再计税。一般情况下,“年终奖”的计税额会比“年底双薪”少一些,员工收入越高,这一差异越明显,但“年终奖”在一年内最多只能计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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