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税若干情形的会计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应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
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在建工程”。
2.如果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折旧,
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另外,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增值税款的,企业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 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的会计处理
1、货物出口,将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转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规定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当期应予退回的税款,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时
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收到退税款时,根据银行回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三)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的会计处理
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退税款时,根据银行回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四)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外,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具体又分为出口直接予以免税和先税后退两种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一、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二、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企业应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时,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实际收到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五)减免及返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实行增值税后,国家仍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对企业减免及返还的增值税,除按照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时,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六)减免所得税时的会计处理
减免所得税一般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1)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在规定期限内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收到退还的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再投资退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其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处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的免征和减征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再投资退税额应以分配利润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适用的税率,把分配利润换算为税前利润进行计算。
再投资退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的原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 X 实际适用的原企业所得税税率X退税率
企业收到退税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将再投资利润额在不超过5年时抽回,或者再投资项目不符合退税规定时,应将已退税款再补缴。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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