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增值税是否计入当期销项税金
【问题】
甲企业出售使用过的轿车一辆,车辆原值为6万元,现出售价为8万元。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应纳增值税为:80000÷(1+4%)×4%÷2=1538.46元。请问:该项税金是否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答】
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增值税,应当专门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办法)”科目单独核算,此科目与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的若干明细科目无关。即使本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出现借方余额,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增值税仍需缴纳。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也要单独填写。上述业务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38.4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38.46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38.46
贷:银行存款 15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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