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后购置的四类固定资产不能抵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在实施条例的过程中,还有不少纳税人对于抵扣政策和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划定存有疑问,税务部门提醒:09年后购置的四类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四类固定资产不能抵税。
此外,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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